据说自己是最难了解的,要在了解自己和外部世界的基础上做抉择,想想都头疼。

昨晚看了中央二台关于人肉搜索第一案的辩论,和northqj也讨论了一下,简单总结几条:

1. 在不能给人肉搜索下明确定义的情况下,谈什么管理立法都是空的。

2. 如果主管部门能准确给论坛规定,譬如泄露怎样的信息是不允许的,在这样的情况下,论坛明治故犯,那应该追究论坛。如果不然,就不应该追究论坛。比如说姜岩的姐姐泄露了王菲的信息,那么如果这个人发布不实信息,那属于诽谤,但不该认为论坛诽谤。除非论坛不只是个大号麦克风,而是有明显扶植帮助诽谤侮辱的行为。

3. 不认为应该把人肉搜索列入刑法。根据在场一位嘉宾说法,人肉搜索很恐怖,恐怖的东西应该用刑法规定来管,所以入了刑法才能让大家感觉安全。照这个逻辑,三聚氰胺黑煤窑豆腐渣工程早该被写进刑法。

4. 看过了“很纯很热心”的某位嘉宾,我深有感触,为啥有些法律听起来....

今天在新浪上发了个留言,结果系统说有特殊字词不给通过。逐一尝试了每个句子,结果是这句出了问题:“听说在日本送礼物是门学问啊!”